四川省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成知民初字第282号
原告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法定代表人倪先勇,总经理。
被告四川省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三有橡塑工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经纬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曾英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