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陕西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陕0202执异字第1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建设,男,汉族,陕西铜川建筑堪察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住铜川市王益区。
被执行人陕西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建设与陕西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建设于2016年2月17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设称,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在执行(2004)铜王执字第00031号*建设与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虽已经强制扣划执行了设计院应当补交的2002年10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40%部分,但拒绝执行延迟履行金,并以(2004)铜王执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予以终结执行,对此提出书面异议,认为应当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五百零七条规定,继续强制执行设计院应当双倍支付期间损失的40%基本养老保险费61720.82元。
本院查明,2003年7月27日,关于原告*建设与被告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03)***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设计院不服,上诉于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10月21日市中院作出(2003)铜中法民一終字第269号民事判决,撤销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03)***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撤销设计院对*建设的除名决定;设计院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2011年11月21日,市中院作出(2003)铜中法民一終字第269号民事裁定,将(2003)铜中法民一終字第26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三项”陕西省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按公司有关规定支付*建设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补正为:”陕西铜川建筑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为*建设补交自2002年10月(含本月)至2010年12月(含本月)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用人单位应缴部分及个人应缴部分)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同年12月15日设计院为*建设缴纳了2002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计24865.89元。2013年3月22日设计院又为*建设交纳了基本医疗保险费30987.44元。
另查明,2013年12月20日,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从设计院银行账户划拨设计院应当为*建设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的40%,计20418.58元,该款项已由*建设领取自行补交。2014年5月15日本院作出(2004)铜王执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终结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铜中法民一終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院认为,设计院为*建设补交了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还补交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60%部分,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扣划了设计院应缴纳的40%部分,并由*建设领取交纳,至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设计院应当履行义务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终结(2003)铜中法民一終字第2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建设要求继续强制执行设计院应当双倍支付期间损失的40%基本养老保险费61720.82元,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提供具体计算依据和方法,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建设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艳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戚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