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岱山县风筝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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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921民初70号



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同协路288号D栋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3470103944C。




法定代表人:沈曹循,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海天,浙江六和(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岱山县风筝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岱东镇沙洋庙沿156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21MA2A3E725Y。




法定代表人:费忠根。




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岱山县风筝村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浙江振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余秀宝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邱莺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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