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9)黑8110民初1172号
原告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076603604X4,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湘江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74140407157,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种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安红宇,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齐哈尔种畜场法律顾问。
原告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种畜场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原告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19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黑龙江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齐齐哈尔种畜场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自2014年至2017年期间的诸多规划设计项目签订《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原告为被告的诸多规划项目提供规划设计方案。合同约定拖欠规划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按支付金额的千分之二应付违约金,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被告尚欠原告规划设计费1,335,000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没有完全履行欠款给付义务。
被告辩称:被告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对于诉请的规划费本金数额没有异议,原告没有取得设计费是因为工程结束后,原告没有向我单位主张付款,其没有将税务发票交付我单位财务,导致财务对于2014年拖欠规划费的情况不清楚,所以没有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另外,被告认为其请求利息及违约金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不同意利息的请求。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一份证实原告具备规划设计资质,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2、《城市规划设计合同》四份,证实2014年3月1日,被告单位委托原告单位承担齐齐哈尔种畜场总体规划设计任务,规划设计费43万元;2014年3月1日被告单位委托原告单位承担齐齐哈尔种畜场场部控制性详细规划任务,规划设计费用89万元;2017年9月5日被告单位委托原告单位承担齐齐哈尔种畜场总体规划修编设计任务,规划设计费用16万元;2017年11月2日被告单位委托原告承担齐齐哈尔种畜场新区自来水厂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任务,规划费用3.5万元;上述费用被告没有全额付款,至今拖欠设计费本金数额133.5万元;另外该组证据能够证实双方之间约定违约金数额为日千分之二。
被告对上述证据质证意见:对于上述合同签订并实际履行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约定。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诉讼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齐齐哈尔种畜场支付原告黑龙江省九州方圆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规划设计费人民币133.5万元,给付期限为2019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10万元;2020年4月1日之前给付33.5万元;2021年4月1日之前给付45万元;2022年4月1日之前给付45万元;
二、被告齐齐哈尔种畜场如逾期给付,原告可以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三、诉讼费8408元由原告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在本调解协议签字后,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