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复6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劲坤,男,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异议人):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朱家峪村××,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朱广恒,主任。
复议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工程公司)不服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章丘法院)(2020)鲁0181执异6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20)鲁01执复296号执行裁定,撤销了该异议裁定,发回该院重新审查,该院重新审查后作出(2020)鲁018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高新工程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章丘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新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朱家峪村××(以下简称朱家峪××)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朱家峪××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撤销章丘法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事实与理由:章丘法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扣留了我村在章丘区官庄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的租赁费和土地补偿收入160万元,但该款系我村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民所有,并不属于××的财产,该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扣留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章丘法院查明,2019年7月27日,该院在执行高新工程公司与朱家峪××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扣留朱家峪××在章丘区官庄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租赁费和土地补偿收入160万元。截止2020年12月31日,朱家峪××在章丘区官庄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借服务中心的存款余额为3659030.09元。该账户内资金既包括该××会一般性收入,也包括占地补偿款、专项资金等。
章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该法律规定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该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依照上述规定扣留被执行人朱家峪××的存款不妥,系适用法律错误,异议人主张成立。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于2021年1月12日作出(2020)鲁018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高新工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称:请求查封冻结朱家峪××的账户并执行朱家峪××所欠的工程监理费160余万元。事实与理由:章丘法院无权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被执行人的范围缩小认定,第二百四十三条中的被执行人不仅指自然人,还应包括法人等其他民事主体。如果按章丘法院的认定,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措施的规定,被执行人只能是自然人,对法人的执行,将无法采取查封、扣押等执行措施。在章丘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查封、扣留了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下,却自认适用法律错误,无权查封、扣留被执行人的财产,荒唐至极。
本院查明,章丘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据朱家峪××2020年1月-12月《明细账》显示,朱家峪××在官庄××三资代理记账中心存款账户非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往来频繁。在复议审查期间,朱家峪××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一份,载明:“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朱家峪村民委员会在官庄××三资代理记账中心存款余额3659030.09元,主要包括:一、一次性土地补偿需要永久发放2712206.87元。主要包括:1、2008年12月朱胡路占地补偿金额503100.00元(3万元每亩);2、2011年6月沥青厂占地补偿金额1271160.00元(4.4万元每亩);3、2013年5月新纪元占地补偿金额797742.00元(4.4万元每亩);4、2014年1月南水北调工程占地金额128234.80元(3.4万元每亩);5、2020年7月35KV供电专线占地补偿11970.07元(2.202万元每亩)。二、一次性补偿需要于2021年发放土地补偿、迁坟补助720937.4元,主要包括:1、2020年6月,宏信永达占地补偿369937.4元;2、2020年7月,花海迁坟补助351000元。三、专项资金120000元,主要包括:1、2018年7月,森林村居补助50000元。2、2019年2月,幸福院省级补助30000元。3、2019年5月,幸福院开办补助30000元。四、其他资金105885.82元。按照章丘市政府政发【2005】1号文件《章丘市征收征用集体土地永久补偿办法》“第三条按照依法征地、分区定补、永久收益、年年结清、定期调整、收益增值、公开公平的原则实施”“第七条为确保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保值增值,每五年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居民平均消费价格上涨指数等因素向上进行调整。”的规定,为保证群众土地补偿需要不断提高标准的永久性发放,××会有义务使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保值增值。原先发放的补偿资金主要依靠该部分资金的存款利息及往年村级自有资金支付。下一步,朱家峪村计划将一次性土地补偿资金长期定额存放,使存款利息最大化,有效保障群众土地补偿费的不断增长永久发放。必要时,村集体用自有资金补充或扩大该部分资金,使群众利益得到更有效保障。特此说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被执行人朱家峪××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章丘法院对其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上述规定。被执行人朱家峪××主张章丘法院执行的款项系土地补偿款,属于村民所有,但据被执行人朱家峪××出具的说明,涉案土地补偿款无需发放给村民,且该账户非专项资金专用账户,资金往来频繁,故朱家峪××称上述款项不能执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章丘法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扣留被执行人朱家峪××的存款虽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瑕疵,但该院(2020)鲁018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以此为由撤销上述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不当,本院予以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执异118号执行裁定;
二、驳回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朱家峪村村民委员会的异议。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宏
审 判 员 王齐亮
审 判 员 郑凤云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毛 雪
书 记 员 马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