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异69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朱广恒,主任。
委托代理人:韩继亮,济南章丘翔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信路中段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黎,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村委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向本院提出解除对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的请求,并主张如下事实与理由:一、章丘区人民法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扣留了我村在章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的租赁费和土地补偿收入160万元,但该款系我村村民的土地补偿费,属于村民所有,并不属于村委的财产,贵院依照民诉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扣留收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本院查明:
1、2019年7月27日,本院在执行高新公司与***村委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扣留***村委在章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租赁费和土地补偿收入160万元。
2、截止2020年8月31日,***村委在章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借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余额为3418206.74元。
3、根据***村委历年来占地情况,该村未付占地补偿款如下:1、***景区提升工程占地补偿款17451.92元,2、花海文化旅游公司青苗补偿191127元,3、宏信永达铸锻厂区占地补偿369937.4元,4、济钢架空线路占地补偿114774.56元,5、项目区迁坟补偿款351000元,6、沥青厂、南水北调工程、道路占地补偿款2968025.39元,合计4012316.27元。
上述事实,由本院相关卷宗材料、章丘××××街道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出具的明细账、***村委提供的占地补偿合同等证实。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支付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根据上述规定,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村民的生活保障,不得挪作他用,只有其中的20%的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配,并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本案中,***村委未付占地补偿款4012316.27元,而其银行账面存款仅为3418206.74元,按占地补偿款中的20%由村委会支配的规定,该村委会也已超出其可以支配的部分,其现有银行存款应认定为该村村民所有,不应用于偿还该村委会所欠债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该法律规定适用于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案件,本院(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依照上述规定扣留被执行人***村委的存款不妥,综上,异议人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本院作出的(2020)鲁0181执14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
审判长 任文明
审判员 张 洪
审判员 李咸佳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李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