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81执异4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华信路中段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黎,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景区游客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8406074。
法定代表人:李加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济南百脉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系被执行人公司股东,以下简称百脉旅游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景区游客中心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81061172308P。
法定代表人:李加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村村民委员会(系被执行人股东,以下简称***村委会),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村。
法定代表人:朱广恒,村委会主任。
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1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市***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追加第三人百脉旅游公司、***村委会为本案被执行人。
理由:两第三人系被执行人股东,均未实际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6)21号《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应予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本院依法立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结。
经审查,查明:一、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旅游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鲁01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旅游公司偿还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监理款1530640.98元及利息(利息以1530640.9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货款利率计算)。
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仍未履行。执行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两第三人(被执行人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
三、根据工商注册登记载明:***旅游公司2014年1月30日成立,认缴15000万元。其中股东***村委会认缴3000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百脉旅游公司认缴12000万元,认缴时间为2016年1月28日。***村委会的认缴方式为实物,但根据本院调查的事实和已经生效的(2020)鲁0181民初字第8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百脉旅游公司未实际出资,***村委会未对出资的实物进行价值评估和权属变更,没有完成实物出资义务。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认定,第三人百脉旅游公司、***旅游公司未实际缴纳出资,执行中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所欠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济南百脉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为本案被执行人,在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2019)鲁0181民初631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党卫东
审判员 任文明
审判员 石俊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忠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