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执异13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新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六户村委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东六户村委会申请不予执行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称,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即两份成果移交书是伪造的,该两份成果移交书是高新公司于2016年上半年伙同两位证人伪造该书证并且倒签了收到时间。二、高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事实。高新公司向仲裁庭隐瞒了涉案工程规划方案和单体设计方案未通过审批即进行了建筑单体施工图设计工作,导致仲裁委做出了全额支持其设计费的错误裁决。三、仲裁裁决的裁决程序违反了法定程序。1.申请人未获得充分陈述和辩论的机会,说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六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的约定内容及相互关系。2.对于争议的焦点问题,仲裁庭未示明当事人的举证义务。3.证人出庭作证的程序违法。四、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仲裁委错误认定设计成果未经过审批,不影响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给对方,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仲裁委以两位证人出庭接受了举证质证而否定了申请人鉴定申请,并且认定设计成果已经完成,应当支付设计费属于认定事实错误。3.被申请人的设计成果无合同依据,其请求也就没有合同依据,仲裁委裁决申请人支付设计费给被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对东营仲裁委员会〔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不予执行。
被申请人高新公司辩称,一、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真实可靠。仲裁庭出庭证人*新民是该村法定代表人,是合同签订人,***与***都是合同的具体履行实施人。二、被申请人如实向仲裁庭提交了所能提交的全部证据。高新公司不知道有“规划部门不予审核的文件”,更不存在签收该文件。三、仲裁裁决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两次开庭,庭审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发表辩论意见。证人出庭作证是经高新公司申请,仲裁庭批准后出庭作证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四、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得当,人民法院依法应予支持。综上,申请人所述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应依法驳回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查明,2014年3月13日,东六户村委会与高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约定东六户村委会委托高新公司设计承担建筑单体方案、施工图设计,后涉案工程暂停,高新公司以东六户村委会未支付设计费为由提起仲裁申请。2016年9月6日,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书,裁决:一、东六户村委会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高新公司支付设计费1032583元;二、驳回高新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仲裁裁决作出后,东六户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其申请撤销的事实和理由是:1.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两份《成果移交书》是伪造的;2.高新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东六户村委会曾将规划部门不予审核的文件提交给高新公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3.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无故拒绝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却没有给申请人充分陈述和辩论机会,证人不是仲裁庭通知出庭,而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4.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本院经审理作出(2016)鲁05民特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东六户村委会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与其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与理由相同,本院在审理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对其主张的理由进行了分析认定,并驳回了其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被驳回后,又在执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照该规定,对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的不予执行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不予执行东营仲裁委员会〔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