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5民特72号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志勇,山东舜翔(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被申请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杰祥,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六户村委会)与被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高新工程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称,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应予撤销。事实和理由:1.裁决所依据的证据两份《成果移交书》是伪造的;2.山东高新工程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东六户村委会曾将规划部门不予审核的文件提交给山东高新工程公司,合同不能继续履行;3.仲裁程序违法,仲裁庭无故拒绝申请人的鉴定申请,却没有给申请人充分陈述和辩论机会,证人不是仲裁庭通知出庭,而是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出庭作证;4.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被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公司称,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1.山东高新工程公司承担东六户村委会村居改造工程设计任务,证人*新民是该村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合同的签订人,***负责合同的具体履行工作,山东高新工程公司已按合同将设计成果移交给东六户村委会,仲裁期间当庭演示了设计图纸底稿、电子版、照片等,证据并非伪造。2.山东高新工程公司没有隐瞒证据,申请人称曾将规划部门不予审核的文件提交给山东高新工程公司,应提交文件原件和送达该文件的证据。3.仲裁期间两次开庭,申请人已获充分陈述和辩论机会。证人出庭是经山东高新工程公司申请,仲裁庭批准后出庭作证。4.仲裁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申请对两份《成果移交书》上苏新民、***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及纸张生产时间、两人签字和按手印的形成时间是否分别在2014年5月31日和9月30日后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苏同司鉴所[2017]文司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认为,对委托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第二、三项鉴定意见有异议,没有分析过程,没有写明鉴定的依据,只是鉴定机构的主观判断,申请再次鉴定。被申请人山东高新工程公司认为,该司法鉴定的委托程序合法有效,不应重新鉴定。
本院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书是经本院依法委托,由专业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程序合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经审查查明:2014年3月13日,东六户村委会与山东高新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由山东高新工程公司负责东六户村的村居改造项目建筑方案、施工图设计,后涉案工程暂停,山东高新工程公司以东六户村委会未支付设计费为由提起仲裁申请。庭审中,山东高新工程公司提交了两份署名为***和***的《成果移交书》,落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5月12日、9月5日。***是东六户村委会原主任、合同签订人。仲裁庭认定山东高新工程公司已完成设计成果并移交给东六户村委会,后者应支付相应设计费。2016年9月6日,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东仲字第169号裁决:一、东六户村委会于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高新工程公司支付设计费1032583元;2.驳回山东高新工程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裁决作出后,东六户村委会不服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并申请对两份《成果移交书》上苏新民、***签字捺印的真实性及纸张生产时间、两人签字和按手印的形成时间是否分别在2014年5月31日和9月30日后进行司法鉴定。东六户村委会提交了一本村委会会议记录笔记本和一本账册作为对比检材。经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8月30日作出苏同司鉴所[2017]文司鉴字第1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两份《成果移交书》上***(有笔误,”新”写成了”亲”)、***签名字迹与对应的比对材料字迹是同一人书写;2.根据现有材料检验,无法确定落款时间为2014年5月12日的《成果移交书》纸张及签名字迹和指印形成时间是否在2014年5月31日之后;3.根据现有材料检验,无法确定落款时间为2014年9月5日的《成果移交书》纸张及签名字迹和指印形成时间是否在2014年9月30日之后。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当提交证据证明涉案裁决符合前述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对涉案仲裁裁决提出了四项撤销理由,本院分述如下。第一,关于两份《成果移交书》是否伪造的问题。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两份书证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签名字迹与申请人提交的对比材料中两签收人的字迹一致,由此可以认定,该两份《成果移交书》确由两签收人签字,签名并非伪造。鉴定过程中,根据现有材料检验,无法确认两份书证纸张及签名字迹和指印的形成时间是否在申请人指定的时间之后,该鉴定意见不能支持申请人认为对方伪造证据的主张,应当由东六户村委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次鉴定是由申请人申请并经本院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完成,鉴定意见合法有效,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申请重新鉴定,本院不予准许。第二,关于山东高新工程公司是否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问题。东六户村委会主张其曾将规划部门不予审核的文件提交给山东高新工程公司,但在本案审查过程中没有提交相应证据,不能证明该文件确由申请人递交给被申请人,更不能证明该文件由被申请人隐瞒且影响了案件的公正裁决。第三,关于仲裁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仲裁庭没有准许申请人的鉴定申请,是在综合全案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决定,且已经两次开庭,不能由此判定仲裁庭没有给申请人充分陈述和辩论机会。证人出庭是仲裁庭为查明案件事实准许出庭,不属于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第四,关于裁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的问题。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
综上,申请人东六户村委会提出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东营市东营区六户镇东六户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
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