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昆民一初字第189—2号
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连然镇和平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黄佑虎,云南滇东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云南红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元泰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安宁市中华路9幢33号(四、五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平坤全,均系云南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一般授权诉讼代理人**贵,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闵国栋,男,198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宁市大屯新区兴屯小区35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男,197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云南省安宁市。
第三人云南鑫盛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东风西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余科,均系云南海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元泰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鑫盛物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云南元泰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权行使处分的行为,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的前述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元泰规划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翔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云南鑫盛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200元减半收取19600元,由原告云南华天物流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起俊
审判员*佳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