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103执251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女,199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陕西唐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南侧金叶家园四层C1号房。
法定代表人:**。
关于杨某与陕西唐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7)85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杨某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15600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唐文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按碑劳仲案字(2017)852号仲裁裁决书履行15600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7)85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曹坤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