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沈阳海一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民初8904号 原告: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告:沈阳海一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海一角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金晨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苏 虹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