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外国语学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02民初8484号
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东二栋三层。
负责人:卢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涛,系公司职员。
被告: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路梦山路口光荣路59号综合楼9层。
法定代表人:俞桂林,职务董事长。
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林丹。
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外国语学校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100元,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晓霞
审判员  梁旭丹
审判员  陈 婷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畅佳佳
书记员王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