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三明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102民初1390号
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大门口东侧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卢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宗涛,男,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西二环梦山路口光荣路**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俞桂林。
被告: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div>
法定代表人:林丹。
原告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芳圆公司”)与被告福建瀚英教育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英公司”)、三明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芳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榕仲裁字第561号仲裁裁决书应支付的相关设计费合计193267.5元由三明外国语学校支付,并支付违约金197518元;2.判决三明外国语学校支付芳圆公司二期工程设计费239387元及违约金91745元;3.判决瀚英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偿还责任。事实和理由:2010年3月初,芳圆公司收到由瀚英公司与三明外国语学校盖章确认的债务承担合同,即瀚英公司与三明外国语学校于2006年11月3日共同书面致函芳圆公司称,瀚英公司与芳圆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福建瀚英学校工程设计补充协议》约定的相关事宜在三明外国语学校成立后,由三明外国语学校履行上述合同的有关约定。具体事实经过如下:2005年6月29日,芳圆公司与瀚英公司共同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由于学校规模扩大,双方于2005年11月29日签订了《福建瀚英学校工程设计补充协议》。双方约定,芳圆公司为瀚英公司设计福建永安瀚英学校(后更名为三明外国语学校),设计内容为整个校园设计,含总体、附属工程、各单体建筑,实际设计总建筑面积110750平方米,总设计费为775250元。芳圆公司于2005年11月完成方案设计并通过审批,2006年1月完成一期工程施工露天设计,2月完成总体施工设计,并进行二期工程施工图设计,一期工程于2007年9月建成投入使用。设计过程中,芳圆公司认真设计,加班加点,按时完成设计,瀚英公司却从2006年1月5日开始延误支付设计费。经多次催讨未果。三明外国语学校于2007年8月15日单方面终止合同及补充协议。因双方发生争议,芳圆公司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榕仲裁字第561号裁决书,裁令瀚英公司应支付一期工程设计费18324元、二期工程前设计费134867.6元、逾期付款违约金40075.91等。之后,芳圆公司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未查到瀚英公司名下财产,遂裁定中止执行。此间,芳圆公司多次申请追加三明外国语学校为被执行人,均被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需要另案诉讼为由驳回。2007年4月18日,福建永安瀚英学校更名为三明外国语学校。三明外国语学校多次通知函告芳圆公司,瀚英公司与芳圆公司签订的合同均由其继续履行。后期的设计事宜及验收均由三明外国语学校接替和配合实施,三明外国语学校承诺会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在仲裁之后亦多次函告履行裁决书的裁决。2016年12月30日,芳圆公司发现三明外国语学校的校舍九幢及土地正被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而该校舍楼正是瀚英公司投资建设,用于筹建福建永安瀚英学校,即三明外国语学校。三明外国语学校是实际的受益人和校舍教学楼的实际使用人,负有向芳圆公司支付工程建筑设计费用的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芳圆公司与瀚英公司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第8.7条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该仲裁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合法有效。虽然芳圆公司、瀚英公司与三明外国语学校于2006年11月3日签订协议,确认在学校成立后,由三明外国语学校履行上述协议,但三明外国语学校并没有对原合同条款提出变更要求和异议,在履行中各方仍应按照原合同的内容执行,故芳圆公司、瀚英公司与三明外国语学校三方因履行讼争合同发生的纠纷,应按合同约定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规定,芳圆公司应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不应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上,福州仲裁委员会也于2018年1月23日受理了芳圆公司提起的因履行上述合同发生的纠纷,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诉讼请求基本一致,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裁定驳回芳圆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19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义挺
人民陪审员  陈 虎
人民陪审员  傅超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