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4执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大门口东侧综合楼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95356019。
法定代表人:卢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涛,男,1969年5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系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福建省永安市南山路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50400784542528C。
法定代表人:林丹,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福州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61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40560元,现执行到位1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最高人民法院致当事人的一封信、执行裁定书、缴款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林丹限制高消费。
3、本院分别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省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只有少量存款,该金额达不到申请执行标的3%,且不足1000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因本院无处置权,已向首封法院永安市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4、本院依法查封(限制过户)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名下车牌号为闽GE××××和闽G1××××车辆,但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无法实际控制,亦无法进行评估、拍卖、处置。
5、经现场调查,被执行人三明外国语学校的教学楼、综合楼、学生宿舍楼、学生食堂、大门传达室、教工宿舍楼等其它教学设施房产已于2017年被整体拍卖并已过户到竞买人名下。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听取其意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或可以处置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榕仲裁字第61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永辉
审判员 林跃景
审判员 兰峻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玉芬
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