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三明外国语学校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0481财保2号
申请人: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东二栋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2739535601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三明外国语学校,住所地:永安市南山路180号,组织机构代码78454252-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3日向福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三明外国语学校所有的价值36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以其公司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2018年2月24日,福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三明外国语学校所有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及其他收入,保全价值以360000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2320元,由福州芳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钭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