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104民初3122号
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先农坛路**。
法定代表人:张颖。
委托代理人:周洁,系北京嘉润(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于军。
委托代理人:刘艳、高巍,系辽宁泓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设计院”)与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易都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第二建筑设计院委托代理人周洁,被告华夏易都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第二建筑设计院诉称: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EYRF1829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的“XX工程”设计工作。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约7080平方米,双方约定设计费按30元/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总金额为212400元。现该合同所涉设计工作原告均已完成,但被告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任何设计费。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每日千分之二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截止起诉日共产生违约金30000元。原告在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只有诉讼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人防工程设计费人民币212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暂时计算至起诉之日,诉讼期间产生的违约金正常计算);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华夏易都建筑公司辩称:不同意支付设计费。原被告签订了建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签订XX工程,后更名为XXX,合同约定被告交付资料后,7日和30日后,设计材料交付给被告,但直到现在,原告仍未将设计材料交付给被告,原告违约在先,所以被告无付款义务。开始施工后,原告未交付设计交底,也没有提供后期服务及修改工作,原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工程无法顺利进行,给被告造成了损失,被告向法院提起反诉,要求承担损失。虽然双方合同约定了付款的方式及计算方式,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合作,均以25元/平方米进行最终结算,结算时间是验收之后,该25元/平方米结算价及付款时间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变更,虽然约定了定金,但是实际合作中从未支付过定金,应视为变更了条款。设计图纸至今未交付给我方,即便根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设计费,该人防工程尚未竣工,也不应支付全部设计费,未提供后续服务,包括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参加竣工验收,我方后续另行委托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后续服务,签订了相关合同,合同约定的后续服务价款为106410元,我方认为,该部分后续服务费用属于因原告违约造成的,应由原告承担该部分的费用。关于违约金,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二标准过高,且原告没有明显的实际损失,请求法院对违约金适当减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的“XX工程”(后改名为“XXX工程”)设计工作,该人防工程建筑面积约7080平方米,约定设计费按人防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核算,设计费总金额为2124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支付53100元,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三天内,支付531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后三天内,支付70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将设计费余款全部结清。同时约定,委托人应按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委托人等。
合同签订后原告派本单位设计师李冉负责案涉工程设计工作,关于设计方面的问题与被告单位李琳进行对接,原告设计完成并经人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李冉于2019年7月19日及2019年8月28日通过微信方式与李琳等人沟通,并将7套设计蓝图邮寄至李琳等人指定的沈阳市大东区办公室,并且XXXX开发商已按照设计蓝图进行人防工程施工,但尚未竣工验收。
2020年4月20日,被告向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将XXX项目人防设计单位由原告变更为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并承诺变更后除设计单位外,战时平面图的图纸内容绝不更改。2020年4月10日,被告与华优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范围包括承担该人防工程后期服务及变更修改,设计费106410元。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在庭审上的陈述;原、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全套设计图纸、图纸登记表、审定通知书、证人证言、微信截屏、变更申请、变更意见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照履行。本案原告已完成XXX工程的设计工作并将设计蓝图交付给被告指定的XXXX开发商,且开发商已按照该设计图施工建设人防工程。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方式:合同生效后三天内,支付53100元,设计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三天内,支付53100元;设计人提交施工设计文件后三天内,支付70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三天内将设计费余款全部结清。现原告已交付施工设计文件,故被告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设计费共计177000元。因案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余款不符合支付条件,本院不予处理,待条件满足时原告可另行主张权利。因被告逾期支付设计费,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认可违约金自2020年4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未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准许。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将设计蓝图交付给被告的抗辩主张,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可反映出,关于设计蓝图如何交付及存在的问题,原告设计师李冉均系通过微信形式与被告工作人员李琳等人进行沟通,且从XXXX开发商已按此设计图施工的事实情况来看,原告虽未直接将图纸交于被告,也是在被告指示下交付图纸给开发商,原告的该项合同义务应视为履行完毕,故对于被告的该抗辩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出的设计费应为每平方米25元的抗辩主张,因双方对于设计费价格及支付方式均有明确约定,应遵守该约定履行,被告提出的每平方米25元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未履行后续合同义务,由其与第三方重新签订合同的问题,本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提交施工设计文件义务,被告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设计费,由于余款尚未到履行期,本院未予处理,且被告所主张的后续合同义务亦指原告交付设计文件后的相关工作,本院亦不予处理,对此被告可在设计费余款的付款条件成就后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77000元;
二、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设计费违约金(以177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4月17日开始,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36元,由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4405元,由原告沈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5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贾雪艳
审判员  雷 凯
审判员  郭福强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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