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合议庭
成 员
审判长
陪审员
陪审员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11民初674号
原告:**,女,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14号1-9-3。
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南京南街1001-19甲号2门。
法定代表人:刘宝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嘉宁(该公司法务),男,住沈阳市浑南新区沈营路28-3号154。
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喜栋(该公司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嘉陵江街115号。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6号卓越后海金融中心2801房。
法定代表人:甄立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该公司员工),男,住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271号473。
第三人: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孙晓东。
第三人:沈阳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风雨坛街138号。
法定代表人:刘权。
第三人:上海播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65号A区四楼407-9室。
法定代表人:王飞燕。
第三人: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56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庄(该公司监理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临汾路2号。
第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第三人: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2号303。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沈阳悦通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沈阳建材地质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沈阳盛瑞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播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沈阳市建都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沈阳)投资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英民
人民陪审员 律 丹
人民陪审员 郭 婕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金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