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6执保2409号
申请人: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法库镇团结街。
法定代表人: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辽宁中物车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1-4号2106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辽宁中物车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华夏易都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物车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490.99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中物车联现代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92490.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在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凡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