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民初643号
原告: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高新区火炬路。
法定代表人:孙崇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志(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笛(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
法定代表人:曹庆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坤(特别授权),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8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1元,由原告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雅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郑群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