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91执111号
申请人: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00648U。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725-1731室。
法定代表人:曹庆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坤(特别授权),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0B396Y。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孙崇延,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891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月27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一、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630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以8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6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8700元,由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3月15日、4月1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于2022年4月22日发起人民银行查控。
经查,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有多个银行账户及互联网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股权、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93.3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022年4月22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崇延作出限制消费令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对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展开线下调查。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进行现场调查。2022年3月28日,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档案查询清单,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产权证号为鲁(2021)济宁市不动产权第0××7号土地一宗(面积28971㎡,未分割)。本院工作人员依法对上述土地进行查封(查封份额650000元,首封,无抵押)。二、对被执行人动产进行现场调查。济宁市车辆管理所出具档案查询清单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三、对被执行人所地进行现场调查。2022年4月12日,本院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所地济宁市××新区××路××号进行现场调查,本院工作人员到达现场,未在该地址找到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物业工作人员了解得知,该园内无该公司。2022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所在地址,经核实该地址已变更为中建八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鲁南公司。四、对被执行人工商登记基本情况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2022年3月28日,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出具被执行人山东九星产业园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孙崇延身份信息。
2022年4月22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将上述执行情况向其进行了告知并询问是否公告悬赏,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表示要求公告悬赏,并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全部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第9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赟
审判员 王德光
审判员 赵文斌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