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891民初397号
原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绿地泉景雅园商务大厦1725-17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553700648U。
法定代表人:曹庆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坤(特别授权),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景伟(一般代理),山东统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火炬路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0B396Y。
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志(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维笛(特别授权),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德坤和于景伟、被告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年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志和戴维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应付合同款6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762720元(以630000元为基数,暂自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2月25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2020年12月26日之后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被告委托原告承担少年梦文化产业综合体工程设计,合同设计总价为210万元。按照双方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定金及初步设计费84万元,在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告交付审查图纸,2019年9月4日,开具并交付105万元的《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就第三次付费,被告于2020年1月20日支付了21万元,2020年4月9日支付21了万元,但剩余63万元至今未支付。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少年梦公司辩称,一、被答辩人未按期向答辩人提交加盖审图章的最终施工蓝图PDF电子版,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答辩人有权拒绝向被答辩人付款,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提供“各专业非加密全套电子文件”的设计图,但是截至2021年3月止被告人仍未向答辩人提供完成的全套设计图纸,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因此答辩人有权根据合同的约定拒绝向其继续支付设计费。二、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交的设计图纸存在数据错误,双方就设计缺陷造成的问题进行过协商,并非拖延付款。答辩人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设计图进行施工时发现,其设计存在数据错误,导致基坑桩基及支护施工中必然增加施工费用。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说明中明确约定“必须保证图纸准确性,因阶段性图纸与最终的施工蓝图不一致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的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变更和施工图审查调整原因除外”,答辩人就此问题与被答辩人进行过协商,要求被答辩人支付因其错误而造成的损失,在双方存在互负支付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继续支付。综上,答辩人在被答辩人先行违约的情况下,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被答辩人进行协商,及时止损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多受损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请求法院查明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份,济宁银行凭证一份三张。证明:1、按照合同第五条设计费支付进度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设计工程款的总价为210万元;第一次付款项目定金应于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被告于2018年9月支付了42万元;第二次初步设计付款项目应于初步设计审查通过10内支付,被告于2019年7月支付了42万元;第三次付款项目应于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内支付,应支付金额为105万元,该笔付款被告于2020年1月20和4月9日分别支付了21万元,剩余63万至今未支付。2、按照涉案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7.2约定: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本案被告2020年1月20日和4月9日分别支付了21万设计费,所以,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金额及计算方法为: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0日:105×145×0.002=30.45(万元);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105-21)×77×0.002=12.936(万元);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12月25日(暂):(105-42)×261×0.002=32.886(万元);合计:30.45+12.936+32.886=76.272(万元)。证据二:济宁市建设工程数字化多审合一管理系统查询截图打印件1张、PDF全部图纸光盘一张及打印部分纸质图纸6张、收条复印件1张。证明:原告设计的施工图2019年8月9日审查通过,于2019年8月19日将审查图交付被告,按合同第五条约定,被告最晚应于2019年8月29日前支付完毕第三笔105万元设计费,未支付的按合同7.2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被告少年梦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证明:合同第四条第6项中明确约定,设计人即原告应向被告提供“各专业非加密全套电子文件”;并在说明中约定“必须保证图纸的准确性,因阶段性图纸与最终的施工蓝图不一致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的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变更原因和施工图审查调整原因除外”。证据二、《合同违约通知单》、《对合同违约通知单的回复》。证明:被告就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向原告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过通知,双方就所涉问题进行协商,被告并非恶意拖延付款,而是因原告存在违约行为交涉不成才停止付款。证据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证明:证明案涉工程施工图于2019年8月7日图审合格,但该设计图纸虽然图审合格,其仍然存在数据错误,最终原告又于2019年11月28日进行了重新修改。证据四、电子邮件往来截图4张。证明:1、2019年8月11日原告发送的与图审版相一致的CAD图纸,未提供带有图审章的PDF版图纸;2、2019年11月28日,原告因其图审后的施工蓝图仍然存在数据错误而对图纸进行修改,并于2019年12月2日才发送给被告,此时案涉项目早已开始施工;2、自2019年8月至2021年3月止,原告至今仍未向被告提交加盖图审章的最终施工蓝图PDF电子版,其行为已经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四条的约定,被告有权拒绝向原告付款。证据五、设计蓝图四份(举证编号为:5-1;5-2-1;5-2-2;5-3)。证明:5-1为原告于2019年8月11日向被告发送的图审版本施工蓝图的CAD电子版;5-2-1与5-2-2为原告于2019年8月19日向被告交付的带有图审合格印章的纸质版施工蓝图,但并未提供加盖图审章的PDF电子版;5-3为被告发现图纸存在错误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8日修改的盖章版的纸质蓝图。上述图纸证明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加盖图审章的施工蓝图PDF电子版,同时证明图纸5-2-2与5-3之间存在数据差异,因原告对图纸进行修改时案涉工程早已施工,其因数据错误而图纸将导致被告增加施工费用,增加的施工费用应由原告进行赔偿。证据六、《少年梦项目基坑支护设计调整申请》。证明:因原告2019年8月交付的施工蓝图中桩基图纸存在错误,导致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调整设计,因此造成了施工费用的增加,增加的施工费用应由原告向被告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9月1日,原告京联公司(设计人)与被告少年梦公司(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该合同约定,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少年梦文化产业综合体工程设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桩基施工图、报规划审核图纸(含电子版)、施工图审查、指标测算图纸、最终施工蓝图、各专业非加密全套电子文件、综合管网方案、雨污水、强弱电管网施工图、配电室等配套用房施工图、销售图纸,其中各施工图纸提供时提供各专业非加密全套电子文件。设计人必须保证图纸准确性,因阶段性图纸与最终的施工蓝图不一致而导致发包人产生的损失,由设计人负责赔偿,因发包人变更和施工图审查调整原因除外。本合同设计总价为210万元。付款进度:本合同签订后20日内支付42万元,初步设计审查通过10日内支付42万元,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日内支付105万元,工程竣工验收后10日内支付21万元。设计人按发包人付款进度,分批次向发包人开具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本市规定的设计收费标准调整时,本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实际设计费面积以施工图建筑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并在最后一次支付设计费时结算。如果由于设计人提交的设计文件违反国家规范及法律法规,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设计人应承担其相应责任。本合同设计内容由设计人负责提交图审中心进行图审,最终提交发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审图中心审核签章为准。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于7日内出具正式设计文件。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部分的设计费并赔偿相应损失。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协商而定。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了工程设计。2019年8月9日,设计施工图经审查通过,后原告将设计图纸向被告进行了交付。被告分别于2018年9月、2019年7月、2020年1月20日、2020年4月9日分别向原告支付设计费42万元、42万元、21万元、21万元,合计支付126万元,余款没有支付。
另查,被告主张涉案工程于2019年9月开始进场施工,现工程仍处于桩基阶段,尚没有施工完毕。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均应予以守约履行。原、被告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焦点问题:一、原告是否完成设计图纸交付义务的问题。二、原告是否存在违约的问题。三、被告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问题。
针对第一个焦点问题。原告主张于2019年8月19日将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图交付被告。被告认为,截至2021年3月止原告仍未向被告提供“各专业非加密全套电子文件”的设计图。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PDF格式的图纸光盘、收条复印件1张。被告认为收条为复印件无法核实其真实性,同时主张收条上签字的人员不是其办公室工作人员。被告向本院提交电子邮件往来截图4张,2019年8月11日原告发送的与图审版相一致的CAD图纸,证明原告未提供带有图审章的PDF版图纸,且数据存在错误,被告有权拒绝付款。原告认为,电子邮件截图注明了“转发图审后CAD图纸”,能够证明原告向其转发审查合格后的图纸的情况。本院认为,电子邮件截图载明了“转发图审后CAD图纸”,可以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图审后CAD图纸的情况,双方设计合同中并未约定在此节点原告应向被告提供PDF格式的图纸,结合被告此后向原告支付了第三次应付款105万元中的部分款项的事实,本院认定原告已完成向被告的交付设计图纸的义务,电子邮件载明的时间为2019年8月11日,原告主张2019年8月19日完成交付,不早于该时间,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第二个焦点问题。被告主张原告提交的设计图纸存在数据错误给其造成损失,但被告提交的2020年7月8日向原告发出合同违约通知单,称“近日”发现原告提供的地下车库部分的桩基图纸,存在“阶段性图纸与最终的施工蓝图不一致”、且图审后电子版图纸与纸质版蓝图不一致的情况,其称的近日,应当在2020年7月前后,但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105万元设计费的支付节点在2019年8月29日,因此被告以原告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拒付设计费从时间上看理由不成立。被告提交的少年梦项目基坑支护设计调整申请,也未载明调整系设计数据错误的原因造成,因此不能据此作为被告不按时支付设计费的抗辩,且被告主张造成的损失也未提出反诉,因此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针对第三个焦点问题。原、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审查通过后10日内支付105万元,被告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设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自2019年8月29日开始,按照欠付设计费为基数计算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每逾期一天支付千分之二的违约金,违约金约定数额过高,被告请求法院予以调整,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应与原告的损失相当,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按照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设计成果,被告应当支付所欠工程设计费63万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原告主张保函费,没有法律依据,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工程设计费630000元及违约金(2019年8月29日至2020年1月20日,以10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月21日至2020年4月8日,以84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1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20年4月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3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东京联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6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省少年梦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振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吴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