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与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1683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新医路2号汇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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