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4民初7702号

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2号汇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退回原告35元,本院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