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新0104民初8685号
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新医路2号汇文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该设计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该设计院副院长,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西八家户路76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新疆奇台县古城乡古城村三组吐虎玛克东街2502号古城海棠苑6幢楼房3单元20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静,新疆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民用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基于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本院起诉,应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6)新0104民初8675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