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绘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衢民初字第23-2号

原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临湖北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浙江南孔律师事务所,系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浙江绘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广信大厦五楼。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徐洪,总经理。

原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绘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6日预立案。被告***2014年11月3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14年12月3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5日裁定驳回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2月26日,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5年3月4日原告申请司法鉴定,2015年11月25日浙江金华三和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污水沉淀池工程作出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报告。此后,就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2016年5月12日,浙江方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未提供资料为由将司法鉴定材料退回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浙江绘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2016年6月16日原告又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诉权,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浙江民德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5元(已预交),其余5000元准予减交。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甘爱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翁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