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1502民初3783号
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意产业基地C楼1101-1106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信阳泰合置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信阳市南湾湖风景区二号桥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信阳泰合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并申请将诉讼请求金额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