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皖0202执252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创意产业基地C楼1101-1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773778324L。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谢满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荣盛华府S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N109D03。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24)皖02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4年6月2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截止申请执行之日,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44738.72元并承担执行费5071.08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
1、执行人员现场送达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告知书;
2、多次对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网络资金、证券、保险、工商信息等进行查询并冻结部分账户,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
3、多次对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车辆、不动产等信息进行查询,有部分车位,因双方正在协商,申请人暂不要求查封并处置车位;
4、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银行、户籍、人社、民政、公积金等进行点对点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5、已向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6、2024年4月,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居住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荣盛华府S4#楼进行线下调查,未发现有效财产线索;
7、2024年10月21日,执行人员与申请人江苏浩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告知上述执行事项,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荣盛(芜湖)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汤伟
执行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