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破申7号
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清江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金会容,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长虹北路46号七彩阳光203-112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市府路(卷烟综合大楼)。
法定代表人:郭本新,经理。
2021年8月25日,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1年9月7日通知了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
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书面表示同意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于2007年11月27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与经营;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系湖北省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独资设立的子公司。股东湖北省恩施州烟草物资供应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出具的欠款清单显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尚欠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荣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中楚建筑有限公司、恩施州翔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恩施华龙村置业有限公司、恩施市自来水有限公司、湖北省电力公司恩施供电公司债务及欠税款、维修基金等共计7018.23万元,而查封的资产(车位)处置预计收入为4400万元,已资不抵债。公司目前已停止经营,除部分地下车库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
力。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对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属于破产适格主体,其住所地和注册登记地均在本院管辖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具有破产原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申请人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将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同时,本院依法采取随机方式从编入本院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案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受理湖北天工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湖北华振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湖北拙卓律师事务所担任恩施百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郜帮勇审判员王朝友审判员曾俊铭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谭 学 胜 书  记  员 向 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