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142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工业建筑设计院,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九江中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执行九江工业建筑设计院申请九江中慧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浔民二初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九江中慧实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九江工业建筑设计院案款354926.0元,承担执行费5223.89元。现因被执行人九江中慧实业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1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