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115民初5126号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13号。
法定代表人:白现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佳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天府街道游家渡小区18号2001。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佳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7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 雨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