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5民初9783号 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4段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48358J。 法定代表人:白现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文兴路辅路金科集美**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X6880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龙韵路1号1幢金科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四川华西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