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622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XX勇,男,汉族,生于1982年8月5日,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戴宇跃,总经理。
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6)川1622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XX勇申请执行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设立的分支机构即重庆展图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北部新区分公司所有的存于浦发银行重庆分行营业部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大写肆拾壹万壹仟玖佰伍拾元叁角肆分(¥411950.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