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303民初1839号
原告: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胜利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红娟,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金,女,汉族,1988年1月15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鞍山市千,住鞍山市千山区>
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辽宁,住所:辽宁省鞍山市铁**解放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政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源胜,男,汉族,1967年8月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鞍山市千山区,住鞍山市千山区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太,男,汉族,1955年4月18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鞍山市铁**。
原告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万贯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15元(原告已预交),全部返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衣丽洁
人民陪审员  徐熙彤
人民陪审员  黄 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禹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