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辽0304民初1759号
原告: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达道湾工业区合宁街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亨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欣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沙河街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都设计公司)与被告盛欣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欣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钢都设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盛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钢都设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盛欣公司支付钢都设计公司设计尾款28,130元,违约金17,721.90元。庭审中,钢都设计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将违约金变更为:以28,1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盛欣公司原名为佳兆业地产(鞍山)有限公司。2018年12月3日,盛欣公司(甲方)与钢都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北京区域鞍山分公司水岸悦府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项目名称为:鞍山水岸悦府、设计费总价:97,000元(含税)、项目地点位于:鞍山市立山区。合同约定: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及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总价的30%设计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成果,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及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当期总价的50%设计费。经甲方确认并通过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后,甲方于收到乙方付款申请书及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清当期剩余的20%设计费。截止到2021年5月14日,钢都设计公司所有设计蓝图均己经由盛欣公司单位工作人员对相关蓝图进行当场核对校准无误后签字确认,钢都设计公司己经于2021年5月31日向盛欣公司出具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合同第十九条违约责任中第19.1甲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1‰的违约金。盛欣公司至今未向钢都设计公司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并应支付违约金。
盛欣公司辩称,对所欠尾款28,130元无异议,但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盛欣公司因疫情及市场恶化没有资金支付,并非恶意欠款,希望免除违约金,且违约金约定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钢都设计公司提交的设计合同、发图记录、增值税发票,盛欣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盛欣公司未提供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8年12月3日,钢都设计公司与佳兆业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兆业公司)签订北京区域鞍山分公司水岸悦府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合同,由钢都设计公司对佳兆业开发建设的鞍山水岸悦府项目进行设计。合同采用总价包干的方式计价,含税包干价为97,000元。经佳兆业公司确认并通过相关行政审批后,佳兆业公司收到钢都设计公司付款申请书及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增值税发票7个工作日内向钢都设计公司支付剩余的20%,佳兆业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另查,盛欣公司至今尚欠尾款28,130元,钢都设计公司针对该笔款项于2021年1月已开出相应的增值税发票,由于盛欣公司方面的原因,钢都设计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又重新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又查,佳兆业公司更名为盛欣公司。
本院认为,盛欣公司对所欠尾款28,130元予以认可,故对钢都设计公司请求盛欣公司支付设计尾款28,130元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全面履行义务。盛欣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支付设计费的义务,合同中约定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一日应承担应付未付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钢都设计公司主动将违约金的支付标准降低到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考虑到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盛欣公司的违约程度,钢都设计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符合法律规定,盛欣公司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无异议,故本院对钢都设计公司请求盛欣公司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予以支持。盛欣地产抗辩的疫情及市场恶化均不能作为免责理由。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盛欣地产(鞍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辽宁钢都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尾款28,130元,并以28,13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违约金。
以上款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盛欣地产(鞍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