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大连宏大工程勘察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香水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鸿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连建发工程建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宏大工程勘察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原告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大连东方科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