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02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河闸社区辽河新城滨河小区4幢4单元102号。
负责人:赵丹,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泉水k1区4-1号。
被执行人: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城郊乡高家。
法定代表人:岳松霄,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3民初9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莉艳
审判员 卫 强
审判员 沈国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李宝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