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954号之一
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
司亿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铁东街道河闸社区辽河新城滨河小区4幢4单元10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卫 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青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