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等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95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兴隆宝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法定代表人:岳松霄,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亿宸分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
负责人:赵丹,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泉水K1区。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1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3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卫 强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杨荣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