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执1989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昆明街麒麟西巷2号
法定代表人:荣春雨,职务:院长。
被执行人:**,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庆市萨尔图区景程小区8-1-2803,公民身份证号码:230604197806180614.
本院在执行大连建筑技术发展中心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执行款82009元及利息,本院予以立案并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屋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剩余欠款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涉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尚未实现。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执行条件。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苏群英
审 判 员 郭 笑
审 判 员 张贵群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馨曈
书 记 员 郭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