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与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8972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3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申请对无争议部分的建设工程计合同核实设计费金额及面积,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2)渝233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