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2民终3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履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香山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09489720K。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2)渝0233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中***申请对无争议部分的建设工程计合同核实设计费金额及面积,忠县恒鑫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提交了部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导致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查清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2022)渝233民初53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健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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