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27民初283号
原告: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四方路11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60039370A。
法定代表人:王崇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勇刚,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岩,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央塔克乡团结村。
法定代表人:谢雅静,总经理。
原告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麦盖提县宏昌棉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99.71元,减半收取计3149.85元,由威海思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文  胜
审 判 员     许春雷
人民陪审员      张**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