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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6民初9823-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市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07262-3,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白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29844-9,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市,申请人上海市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上海市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申请撤销保全,系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招商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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