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聚佰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7942号
原告:青岛聚佰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士勇,江苏苏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男,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原告青岛聚佰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聚佰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559元,减半收取3280元,财产保全费1817元,
共计509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