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黄岛区***电焊加工部与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4304号
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诉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86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4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