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11民初4304号
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经营者:**,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张少波,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男,1982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诉被告江苏藤甲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南京开林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世茂滨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岛区***电焊加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868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434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