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桂070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
被执行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白沙路1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被执行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己经全部履行了发生法律效力的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钦南劳人仲字〔2020〕第8号仲裁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钦州市钦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钦南劳人仲字〔2020〕第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宁蓉荣
审判员*锋
审判员项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