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7民特7号
申请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钦州市白沙路**。
法定代表人:龙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坤兴,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女,1968年1月19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钦州市钦**
申请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艳蓉
审判员 梁明晔
审判员 黄富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