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与钦州市广厦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702民初2891号
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住所地:钦州市白沙路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钦州市广厦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白沙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廖德才,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与被告钦州市广厦设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于2016年11月9日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自愿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钦州市城乡规划设计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曾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