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724执保183号
申请人:张福,男,197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朝阳街社区居委会朝阳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福与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0)湘0724民初145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张福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50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