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4执保91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太平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敏,湖南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临澧县。
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澧县安福街道朝阳街居委会朝阳东街111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日作出(2022)湘0724民初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2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2022年4月28日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在2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临澧县安福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如系轮候查封、冻结、扣押的,自转为正式查封、冻结、扣押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鄢澧舫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何 菲
书 记 员 彭子芮